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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东航锂电池运输咨询通告
点击数:   录入时间:2014年07月27日 【打印此页】 【关闭

一、定义

1.电池芯  cell

   由一个正极和一个负极组成且两个电极之间有电位差的单一的、封闭的电化学装置。

2.电池  battery

   用电路连接在一起的两个或多个电池芯,并安装有使用所必需的装置,如外壳、电极端子、标记和保护装置等。

   注:主要功能是为其他设备提供动力源的通常称作“电池组”、“模块”或“电池组合体”的单元,在本标准中当作电池处理。

3.锂金属电池芯或电池  lithium metal cell or battery

   以锂金属或锂合金作为阳极的锂电池芯或电池。

4.锂离子电池芯或电池  lithium ion cell or battery

   正负电极都没有金属锂,而是将离子态或类原子态锂嵌于正负电极材料晶格中的锂电池芯或电池。

   注:锂离子电池芯或电池通常是可充电的二次电池。应用锂离子化学性质的锂聚合物电池芯或电池,在本标准中归类为锂离子电池芯或电池。

5.原型样品锂电池芯或电池  prototype lithium cell or battery

   未经过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Ⅲ部分38.3节(以下简称UN38.3)规定的测试要求的锂电池样品。

6.额定能量   rated energy

   由生产商公布的在规定条件下确定的电池芯或电池的能量值。

   注:额定能量的单位为瓦特小时(Wh),计算方法是将标称电压(以伏特(V)为单位)乘以额定容量(以安培小时(A/h)为单位),即 

Wh=Ah*V。

7.锂含量  lithium content

   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芯或电池阳极中锂的质量。

8.锂电池移动电源  Lithium battery charging mobile power

  指主要功能用于给手机等电子设备提供外部电源的锂电池装置,俗称“充电宝”。

 

二、依据

1. IATA《危险品规则》55版  (以下简称IATA《DGR》)

2. ICAO Doc9284-AN/905《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    

   (2013-2014) (以下简称ICAO 《TI》)

3.《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R1)

 

三、空运限制条件

1.UN38.3测试

除下述第2条规定的情况外,任一型号的锂电池芯或锂电池,在交付航空运输前,均应通过UN38.3要求的系列测试。无论锂电池所含的电池芯是否经过了UN38.3要求的系列测试,锂电池均应通过这些测试。

2.A88批准运输

原型样品锂电池芯或电池应获得始发国主管当局的书面批准,方可根据ICAO Doc9284-AN/905和IATA《危险品规则》特殊规定A88条款的相关要求进行航空运输。未经过UN38.3测试的低产量(即年度生产量不超过100块)的锂电池或电池芯,应根据A88条款的规定获得批准后方可运输。

3.禁止运输

(1)任一特定型号的锂电池芯或锂电池,如果既未经过第1条款要求的UN38.3测试,也没有第2条款规定的A88批准文件,不应进行航空运输。

(2)根据ICAO《TI》和IATA《DGR》特殊规定A154条款,因为安全原因被制造商确认为有缺陷或已被损坏的锂电池(例如因安全原因被生产商召回的电池),有可能会演变发生发热、燃烧和短路的潜在危险,不应进行航空运输。

(3)根据ICAO《TI》和IATA《DGR》特殊规定A183条款,禁止航空运输废电池和为回收或处理目的而运输的电池,除非获得了始发国和运营人所属国主管当局的书面批准。

(4)始发国、中转国、目的地国、航空运营人所在国及航空运营人声明禁止运输的锂电池,不应进行航空运输。

 

四、 锂电池作为行李运输

1. 适用范围:

(1)个人自用的内含锂电池的电子设备(如手表、计算器、照相机、手机、手提电脑、便携式摄像机等)及备用锂电池;

(2)为医疗用途携带的内含锂电池的便携式电子医疗装置(如自动体外除颤器、喷雾器、持续气道正压呼吸器等)及备用锂电池;

(3)内含锂离子电池的电动轮椅或类似的移动辅助器材。

2. 锂含量和额定能量限制

由于电池上标注不清晰或未标注,也没有其他证明,无法确定电池中锂含量或电池额定能量的锂电池,东航可以拒绝运输。

(1)个人自用电子设备中的锂电池和备用锂电池作为行李运输时,锂含量和额定能量限制如下:

1.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锂含量应不超过2g;

2.锂离子电池,额定能量应不超过100Wh;

3.经东航批准后,锂离子电池的额定能量可大于100 Wh但应不超过160 Wh。

(2)便携式电子医疗装置中的锂电池和备用锂电池作为行李运输时,其锂含量和额定能量限制如下:

1.锂金属电池锂含量应不超过8g;

2.锂离子电池额定能量应不超过160Wh。

(3)电动轮椅或类似移动辅助器材中的锂电池可拆下时,额定能量限制如下:

a)电池不得超过300Wh;

b)设备操作需要安装两个电池,每个电池不得超过160Wh。

3. UN38.3测试要求

涉及ICAO《TI》第8部分和IATA DGR第2.3章规定的锂电池芯和电池所属类型应符合UN38.3规定的每项试验的要求。旅客应能够提供必要的证明以确认符合这一要求。

4. 保护措施

(1)备用电池应单个做好保护以防短路,包括将备用电池放置于原厂零售包装中或对电极进行绝缘处理,例如可将暴露的电极用胶布粘住,或者将每一块电池单独装在塑料袋或者保护袋中。

 (2)安装有锂电池的设备应有防止设备意外启动的措施。

5. 备用电池数量

(1)对于便携式的电子消费品,如果锂含量不超过2g的锂金属电池和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的锂离子电池,携带备用电池的数量应以旅客和机组成员在行程中使用设备所需的合理数量为判断标准。对于额定能量在100Wh~160Wh的锂离子电池,经航空运营人批准后,每人可携带的备用电池的数量应不超过2块。

(2)对于便携式电子医疗装置的备用锂电池,每人携带应不超过2块。

(3)对于可以卸下的轮椅用锂电池,可以携带1块不超过300Wh的备用电池,或者2块各不超过160Wh的备用电池。

(4)中国民航局规定锂电池移动电源(充电宝)应视为备用电池,除满足本节第(1)款规定外,严禁将锂电池移动电源放入托运行李。旅客不得在飞机飞行过程中使用锂电池移动电源给电子设备充电。对于有启动开关的锂电池移动电源,在飞行过程中应当确保锂电池移动电源始终处于关闭状态。

6. 行李类型

内含锂电池的设备可置于托运行李或手提行李运输,备用锂电池仅能置于手提行李运输。

7.锂电池和带锂电池设备行李运输一览表,详见表7.A。

8.需要通知机长的锂电池行李需要填写《特种行李机长通知单》。

 

 

额定能量或锂电含量限制

行李

类型

数量

限制

批准

保护

措施

通知

机长

个人自用消费品设备

≤100Wh或

≤2g

托运、手提或随身

--

--

防意外

启动

 

100Wh—160Wh

--

运营人

批准

 

个人自用消费品设备的备用电池

≤100Wh或

≤2g

手提或随身

--

单个

保护

 

100Wh—160Wh

每人2块

运营人

批准

 

便捷式电子医疗装置

≤160Wh或

≤8g

托运、手提或随身

--

运营人

批准

防意外

启动

 

便捷式电子医疗装置的备用电池

手提或随身

每人2块

单个

保护

 

电动轮

椅或代

步工具

电池不可卸

--

托运

--

建议提前告知运营人做好安排

电路断开、电池防短路、防受损

 

通知

机长

电池可卸

≤300Wh

电池应卸下并手提

电动轮椅或代步工具的备用电池

≤160Wh

手提

每人2块

电池防短路、防受损

 

≤300Wh

每人1块

※携带备用电池的数量应以旅客和机组成员在行驶中使用设备所需的合理数量为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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